评《经济学季刊》关于杨瑞龙、刘刚被指抄袭的声明
22 05 2006年【方舟子按:
一、《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和主编对“抄袭”的看法可真够奇特的,杨瑞龙、刘
刚借用他人方法和思路、采用他人的插图、照抄他人的定义而未注明出处,属于
“学术不规范”,却不叫“抄袭”,不知该刊究竟认为什么才算抄袭?莫非要从
头抄到尾才算?这不正是“窃书不能算偷”吗。想起来了,这位主编姚洋也是邓
正来手下的108将之一,联署过“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
的。不过我看他自己就应该先去学一门学术规范的基本课程,搞明白什么叫抄袭。
不妨就先从我那篇《剽窃的层次》(XYS20050801)学起。
二、姚洋如此这般贻笑大方地给詹森做了解释,没有收到回音,就推断詹森接受
了他的解释,这也是很奇怪的。詹森有义务来教你有关学术道德的基本常识,告
诉你什么是剽窃吗?他在信中已说得非常明白:“这属于盗窃,简单、明了,必
须予以纠正。”、“最低限度,《经济学季刊》的编辑应在贵刊郑重声明此剽窃
行为,两位作者本人应私下向我致歉。”“若不履行,我将把这一事件的细节以
及所有相关证据公诸于媒体,转给所有相关学术和专业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员。
我还将和哈佛大学相关委员会咨询,寻求所有我可以运用的其他渠道来解决此
事。”人家不理你,说不定就是正在寻求所有其他渠道。退一步说,就算詹森不
想再追究此事,也无法改变剽窃这一事实。
三、詹森的信是“国人”收到的,与《经济学季刊》编辑部毫无关系,即使没有
经过詹森同意就发表,那也是詹森和“国人”之间的事,《经济学季刊》有什么
权利要来采取法律手段?想要指控“国人”、《新语丝》什么罪名?侵犯版权?
但是信的版权属于詹森。侵犯通讯自由?但是“国人”也是收信人,并非非法取
得信件的。】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被指抄袭的声明
《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以
下简称杨文)系杨瑞龙和刘刚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2002年4月)
上的文章。
2004年12月22日,《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个帖子,指称该文抄袭
了麦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迈克林(William Meckling)
于
1992年发表的著名文章“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以下简称詹文)。《经济学季刊》对此事非常重
视,立即对杨文和詹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比,并做出了书面鉴定。我们的鉴定
认为,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于詹文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
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
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我们将该鉴定寄给了杨瑞龙
和刘刚,他们表示没有异议。
2006年3月4日,《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收到詹森本人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
和中英文各一份附件,指称杨文抄袭了他和迈克林1992年的文章。姚洋立即给詹
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杨瑞龙也收到詹森同样内容的信,
并立即给詹森回信,做了必要的解释。姚洋至今没有收到詹森的回音,杨瑞龙也
没有。因此,《经济学季刊》推断,詹森接受了《经济学季刊》和杨瑞龙本人的
解释。
在此之际,《新语丝》于2006年5月16日发表署名国人的帖子,不仅指称杨
文抄袭,而且将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公开。为了澄清事实,《经济
学季刊》决定公开2005年1月12日对杨文所做出的鉴定,并郑重声明如下:
1、杨文不存在抄袭;杨文的问题是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属学术不规范。
2、杨文没有在中国经济学年会或《经济学季刊》主办的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论文。
杨文在2001年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讲过,但发表在《经济学季刊》时通过了匿
名审稿过程。
3、国人和《新语丝》公开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没有得到主编姚
洋的同意;国人和《新语丝》是否得到詹森本人的同意,是一个需要追究的问题。
《经济学季刊》保留对此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主编:姚洋
2006年5月22日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的鉴定
一、该文的写作思路及其理论贡献
《双重成本》这篇文章首先分析了新古典企业理论,引出了企业的“生产”和
“契约”的双重性问题,作者批评新古典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都将企业的这两种
性质独立开来。因此,作者提出,“我们认为,从企业组织成员活动的相互依存
性出发,揭示企业本质的两重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突破传统理论思维和股东至上主
义逻辑的关键。”在第三节“企业本质的两重性”中,作者分析了企业“生产”
和“契约”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并引入了决策权问题,认为如何处理企业的两
重基本性质对企业组织决策权分配的要求,是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接着,在第
四节“决策权基础的转化: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中,作者分析了最优决策权的
分配问题,主要观点是,它是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的权衡。(此节就是帖子中指
出的最有抄袭嫌疑的部分,下面还有详细报告。)在第五节“企业所有权客体的
重新界定与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中,作者引入了本文讨论的主题“所有权”,
指出,“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是在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约束下剩余索取权
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因此本节的最后作者用类似于第四节分析决策权分配的
方法,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这是本
文的结论,也应该是本文的贡献。
二、该文是否有抄袭?
《双重成本》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
配,并不是它的创新,确实来源于Jensen &
Meckling(1992)的文章。知识成
本和代理成本的含义与Jensen &
Meckling(1992)相同。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
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关于代理
成本的定义,文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
但是,《经济学季刊》认为并不像帖子中所说,“杨文在讨论代理成本与信息成
本的关系时完全抄袭詹文(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首先,Jensen
&
Meckling(1992)的第5节(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分析的是对于一个企业的
CEO来讲,如何权衡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将原本集中于CEO的完全的决策权在企
业的不同层级间进行分配。事实上,《双重成本》一文并没有像Jensen
&
Meckling(1992)文中那样,对图1的假设条件以及影响最优控制权分配的其他
外生因素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Jensen &
Meckling(1992)的目的也并不止于
此,而是要说明“the CEO in the typical firm cannot generally
use
alienability to solve the fir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within the firm must therefore be solved
by
substitute means.” 这也并不是《双重成本》所要讨论的内容。
《双重成本》一文在分析了决策权的最优分配后,提出“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指剩
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把“所有权”的一部分定义为“控制权”,自然就可
以用分析最优决策权的方法来分析所有权的分配了。而所有权分配正是《双重成
本》所要分析的重点。
综上所述,从所要讨论的问题看,《双重成本》这篇文章借鉴了Jensen
&
Meckling(1992)分析控制权分配的方法,分析了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但是,因
为文中没有注明主要分析方法和思路的来源,而同时对于引用的方法又没有任何
的改动和创新,所以被怀疑为抄袭。但是,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
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Jensen
&
Meckling(1992)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学术上不规范。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2005年1月12日
(XYS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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